







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存量资金管理的通知
索引号: | ZDDBG211568 | 发文字号: | 陕交函〔2015〕214号 |
发布机构: | 厅财审处 | 公文时效: | 有效 |
名称: |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存量资金管理的通知 | ||
主题分类: | 陕交函文件 | 发布日期: | 2015-03-07 |
厅直行政事业单位:
为切实盘活存量资金,提高资金使用效率,国务院办公厅和财政部分别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4〕70号)和《关于推进地方盘活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财预〔2015〕15号),出台具体措施,进一步加强财政存量资金管理。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,省财政厅印发了《关于统计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的函》(陕财办预函〔2015〕14号),现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,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高度重视,深该领会中央和我省有关要求。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,是新一届政府“稳增长、促改革、调结构、惠民生”的重要举措,国务院和财政部接连印发相关文件,强调和部署做好财政存量资金清理,以期预防浪费资金,堵塞管理漏洞,完善管理措施。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改革精神,适应改革需要,科学编制预算,调整不适应改革的管理模式,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,保障交通运输事业稳步发展。
二、扎实安排,切实做好结转余资金统计和管理。截止2014年底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、政府性基金、中央转移支付资金、部门预算资金结转结余情况均属清理范围。结余资金和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,应及时上报并缴回省厅;结转未满两年的资金,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,并按季上报预算执行情况;不需要或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,应及时报省厅批准调整用于同类别其他项目。
三、请各单位按照要求,结合2014年财务决算情况,分析填报财政性资金的结转结余情况,区分资金来源,区分2014年、2013年和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,区分国库集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和实有资金账户结转结余资金,按照要求认真统计填报报表(详见附件)和有关说明,于2015年3月10日上午12点前报送省厅,纸制报表和填报说明需加盖单位公章,同时报送电子文档。
四、从今年起,每季度末结束后3日内,各单位均要按照上述要求报送表三、表四报表和有关填报说明。
请各单位及时统计填报相关报表,认真分析资金使用情况,及时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,切实盘活财政存量资金。
附件:《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统计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的函》
陕西省交通运输厅
2015年3月6日